| 价格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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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 | 全国 |
| 来源 | 深圳市肯达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按照相关海关公布的试点办法,针对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海关将区分具体情形对企业作出处理: 一、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二、已经按照海关要求进行规范改进,涉及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海关可将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主动自报少缴或者漏缴税款并及时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海关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根据海关总署的试点规定,海关稽查通知前,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海关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一、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且单位漏缴税款在人民币25万元以下,或者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10%以下,且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25万元以下的。 二、属于程序性违规,未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出口退税管理或者许可证管理的。 海关稽查通知前,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的上述情形之外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海关原则上予以减轻处罚。 在海关稽查过程中,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海关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且海关尚未掌握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海关原则上予以从轻处罚。 减轻和从轻处罚的幅度如何掌握? 根据有关海关公布的办法,减轻处罚,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货物(物品)价值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货物(物品)价值2%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罚款。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漏缴税款2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申报价格为基准处罚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以可能多退税款20%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货物(物品)价值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货物(物品)价值5%的罚款;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漏缴税款30%的罚款;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申报价格为基准处罚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以可能多退税款30%的罚款。 为什么在新修改的稽查条例中没有不予处罚和减免税款滞纳金的规定? 在前期试点过程中,许多海关的稽查部门将不予处罚和减免税款滞纳金作为鼓励企业主动披露的重要优惠条件予以宣传,但在新修改的稽查条例中,针对主动披露仅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并没有不予处罚的规定,也没有减免税款滞纳金的规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海关对主动披露的企业、单位无权作出不予处罚或者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处理。这就意味着之前的许诺随着新条例的正式施行将无法落实,企业在参与主动披露时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变化和相应的影响。另外,出于同样的原因,试点阶段对于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掌握标准也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带入正式施行的过程中,必将作出一定的调整,企业也必须对此予以充分关注,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 联系人 | 梁海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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