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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深圳市肯达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某些环境实验室体系文件未规定关键检测人员应掌握化学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的方法。或者有规定和培训记录,现场评审时如何判定是否掌握? 答:CNAS-CL10第5.2.1条规定“关键检测人员应掌握化学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方法,并能就所负责的检测项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在现场评审中,应重点关注实验室是否有相关规定,关键检测人员是否会正确评定和使用即可。CNAS-GL34《基于质控数据环境检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指南》中,为环境检测实验室提供了不确定度评定的四种方法(精密度法控制图法、线性拟合法和经验模型法),环境实验室可参考使用,但不做强制要求。 现场评审应关注:①实验室是否制定了掌握不确定度评定的具体要求和评价标准。②从是否掌握不确定度评定技术出发,可由技术评审员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以判断是否:a)了解不确定度评定的意义;b)了解不确定度评定的基本程序、步骤、几种方法;c)了解不同类型的数据统计检验方法,利用t检验、F检验的判定方法;d)掌握不同类型项目相适用的不同评定方法;e)掌握结果表达及含义;f)会使用不确定度。 化学检测实验室需要用到大量容量瓶,是否全部都要进行检定、校准?能够自己验收合格即可?该验收是否被认为是内部校准? 答:应评估分析容量瓶的校准对化学分析终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影响,如果没有影响,可不校准。但可能很难给出严谨的定量评估,因此,对于容量瓶的“容量”准确度影响分析结果的,均应校准。实验室不能以验收代替校准,因为验收只是首次证明该容量瓶“合格”,校准是定期的活动,且验收应包含对其容量准确度的“校准”或“检测”,自己验收一般不具备能力实验室可以进行内部校准,但应采用标准方法(如国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并满足CNAS-CL31《内部校准的要求》,校准周期实验室可以自主确定。 如何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答:对于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首先要区分有证标准物质、标准物质和实验室配置的标准溶液,根据不同的标准物质,采用不同的核查方式,CNAS-CL10第5.6.3.3条给出了标准物质期间核查的要求。实验室很难对有证标准物质的定值进行核查,只能对其储存和使用严格管 理,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对于标准物质,主要还是从标准物质的性状是否有异常变化、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着手。对于配置成标准溶液的标准物质,实验室应关注其稳定性,质控数据可以间接反映出标准溶液的稳定性。 量值溯源 对仪器设备按行政检定的法定要求实施校准,即按检定的频次要求,有效期等要求,对设备进行校准,这个校准不能代替检定吗?也就是说校准是否满足法定检定的要求? 答:该问题混淆了检定和校准的概念,相关法规规定必须检定的设备,校准不能代替检定。并不是任何机构都可以从事检定,从事检定的机构须有相应政府部门的授权。对于设备的量值溯源来说,只有一部分检定证书是CNAS承认的有效溯源证据,即仅限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仪器设备,但应满足相关要求。除此以外,对检结果有影响的其他仪器设备须进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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